日本与其它国家的租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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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永辉BPO有限公司
Onarimon Yusen Building 7F,Nishi-Shinbashi 3-23-5,Minato-ku, Tokyo 105-0003, Japan
接洽人:
丘玲恵(Kyu Reike)日本籍说中文
王礼芳(Lily Wang)日本永居来自福建

林幸穗  Anny Lin 协理
手机:+886-937-606-272
skype: annylin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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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86-2-2717-0515 分机:110

请参考日本与台湾的税收协定

请参考日本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我们制定了以下条约申请的判断标准:

场景:
如果您不是日本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日本有 DTA,如果您没有 PE(常设机构),请前往 A 部分
如果您不是日本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日本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机构),请前往B 部分
如果您不是日本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日本没有 DTA,请前往C部分

各国DTA零扣缴税率豁免申请服务

A 部分:

场景:
如果您不是日本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日本有 DTA,并且如果您没有 PE(常设机构),则它将被视为“非日本国内来源收入”。
这意味着日本将徵收零税。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日本税务局发送零税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我们将通过以下问答让您了解

DTA-Q-10:
日本的哪些外国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请没有常设机构(PE)下零税率?

DTA-A-10:
日本已与以下87个国家签署了DTA:

Armenia Estonia Latvia Saudi Arabia
Australia Fiji Lichtenstein Singapore
Austria Finland Lithuania Slovakia
Azerbaijan France Luxembourg Slovenia
Bahamas Georgia Macao South Africa
Bangladesh Germany Malaysia Spain
Belarus Guernsey Mexico Sri Lanka
Belgium Hong Kong Moldova Sweden
Bermuda Hungary Netherlands Switzerland
Brazil Iceland New Zealand Taiwan
British Virgin Islands India Norway Tajikistan
Brunei Indonesia Oman Thailand
Bulgaria Ireland Pakistan Turkey
Canada Isle of Man Panama Turkmenistan
Cayman Islands Israel Peru Ukraine
Chile Italy Philippines United Arab Emirates
China Jamaica Poland United Kingdom
Croatia Jersey Portugal United States
Czech Republic Kazakhstan Qatar Uzbekistan
Denmark Korea Romania Vietnam
Ecuador  Kuwait Russia Zambia
Egypt Kyrgyz Samoa  
DTA-Q-20:
为什麽在DTA下该国外资没有常设机构 (PE)之外资所得,可以享受零税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条约第 5 条和第 7 条。条款定义外国实体是否在日本拥有常设机构。
第 7 条规定,如果没有常设机构,非日本境内来源的收入将不在日本征税。

DTA-A-Q30:
哪些情况被视为没有PE,外资在该国设立子公司会被视为外资的在该国的子公司吗?

DTA-A-3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7 项,日本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不会被视为 PE,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如果日本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非日本母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向非日本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非日本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日本税务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断。
请参阅日本转让定价网页

DTA-Q-40:
外资在日本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可否适用没有PE下的零税率?

DTA-A-4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2 项,如果外国公司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则将被视为日本国内收入。
但根据DTA第5条第4项,如果办事处仅从事筹备或辅助活动,则适用零税率。

DTA-Q-50:
日本依DTA没有PE下零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DTA-A-50:
预扣税减免申请程序请参考以下网站:https://www.nta.go.jp/taxes/tetsuzuki/shinsei/annai/joyaku/mokuji2.htm
一般来说,程序如下:
为下列文件,在首次收到收入之日的前一天向国税厅提交相关资料:

*免税/减税资格通知书(表格1-10)。

*关于福利条款的表格 17 附录,附上税收协定通知。

*委託书(如果通知是由税务管理员以外的代理人提交的。

*A 无 PE 声明信

B 部分:

场景:
如果您不是日本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日本有 DTA,并且您拥有 PE(常设机构),则您的收入将被视为日本国内来源的收入。
至于徵收税率,请注意:如果日本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日本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日本税率。
我们将通过以下问答让您了解

DTA-Q-60:
被视为日本来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第161条规定,国内来源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 在日本开展业务的收入。
  • 根据合伙合同在日本开展业务的利润。
  • 转让在日本的土地或建筑物的收入。
  • 在日本提供个人服务。
  • 位于日本的不动产租赁.
  • 境内公司发行的利息收入债券。
  • 从国内公司收到的股息收入。
  • 为在日本开展业务的人提供的贷款利息。
  • 从在日本开展业务的人员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DTA-Q-70:
DTA第五条及第七条优先于日本来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适用DTA时,若日本国内税法与DTA第5条的PE定义不同,则以DTA下的定义为准。
在适用 DTA 时,如果外国公司被定义为在日本没有 PE(常设机构),则将被视为非日本国内来源的收入,如果业务利润与此问题相关,则 DTA 第 7 条中的条款可以相应地适用零税率。
这种情况下,请参阅 A 部分。

DTA-Q-80:
当非日本税务居民有日本来源所得,不考虑DTA 情况下,日本税法扣缴税率多少?

DTA-A-80:
这些是一般扣缴税率,适用于与日本没有双重徵税协定 (DTA) 的国家。

业务利润– 20%

股息 – 20.42% (包括附加税)

利息(货贷) – 20.42% (包括附加税)

版税费用 – 20.42% (包括附加税)

技术服务 – 20.42% (包括附加税)

专业服务 – 20.42% (包括附加税)

*附加税(特别重建所得税)为 2.1%。

* DTA 的税率和规则因国家/地区而异,具体取决于双方居住国之间的特别签署。

DTA-Q-90:
如果 DTA 税率高于日本税率,适用哪个税率?

DTA-A-90
至于征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日本税率 > DTA 税率,则采用 DTA 税率;如果日本税率 < DTA 税率,则采用日本税率。

DTA-Q-A0:        
当非日本税务居民有日本来源所得,依DTA优惠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DTA-A-A0:
预扣税减免申请程序请参考以下网站:https://www.nta.go.jp/taxes/tetsuzuki/shinsei/annai/joyaku/mokuji2.htm

一般来说,程序如下:

为下列文件,在首次收到收入之日的前一天向国税厅提交相关资料:

*免税/减税资格通知书(表格1-10)。

*关于福利条款的表格 17 附录,附上税收协定通知。

*委託书(如果通知是由税务管理员以外的代理人提交的)。

C 部分:

DTA-Q-B0:
作为投资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与日本签订DTA,那么当您有日本相关收入时,您的税率是多少?

DTA-A-B0:
如果您不是日本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日本没有 DTA,
无论您有PE或没有PE,各种收入将根据日本国内来源的收入征收。
此外,它将按日本税率征收。
这些是一般税率,适用于与日本没有双重徵税协定 (DTA) 的国家。

营业利润– 20%

股息 – 20.42% (包括附加税)

利息(货贷) – 20.42% (包括附加税)

版税费用 – 20.42% (包括附加税)

技术服务 – 20.42% (包括附加税)

专业服务 – 20.42% (包括附加税)

*附加税(特别重建所得税)为 2.1%。

* DTA 的税率和规则因国家/地区而异,具体取决于双方居住国之间的特别签署。

各国DTA零扣缴税率豁免申请服务

**请注意下列事项:
以上内容为永辉研发及教育中心 (简称:永辉RD)于2021年10月摘要。
随着时间推移,法规会发生变化,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选择。
在选择选项之前,请与我们联系或谘询您信任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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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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