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一般食品進口日本:法規、申報流程與常見問答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日本:法規、申報流程與常見問答

將餅乾、糖果、茶、咖啡、調味料、飲料或其他一般食品從海外輸入日本,企業須在出貨前確認成分與食品安全要求,安排日本的進口及銷售責任,並完成適用的食品申報、檢疫、通關及日文標示。本頁以從外國進口至日本、供商業販售或營業使用的一般食品為對象,透過25則問答說明進口資格、成分審查、文件準備、邊境檢查及上市後管理,協助企業規劃首次進口及後續銷售。適用範圍不包括保健機能食品、酒類、嬰幼兒配方及其他特別用途食品的專門程序。肉、乳、水產及植物性食品,仍須依品類與來源地確認額外的衛生或檢疫條件。內容更新日期:2026年10月3日。
核心原則:日本一般食品通常不採所有產品逐項取得上市許可的制度,但商業輸入原則上須辦理食品等輸入届出,並同時符合食品安全、標示、適用檢疫及海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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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規與主管機關

法規或制度主要管理事項主要主管機關
食品衛生法及食品、添加物等の規格基準成分、添加物、污染物、殘留、包材及食品輸入届出消費者庁負責食品衛生規格基準;厚生労働省及檢疫所負責食品輸入監視與檢查
食品表示法及食品表示基準日文標示、過敏原、營養及原產國等消費者庁,並依事項由地方機關等執行
景品表示法、健康増進法;涉及藥品判定時的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廣告、健康宣稱、不當表示及食品/藥品界線消費者庁、厚生労働省及地方主管機關
植物防疫法、家畜伝染病予防法植物、動物及相關產品檢疫農林水産省植物防疫所、動物検疫所
関税法、関税定率法及消費稅相關法規海關申報、貨品分類、關稅及進口消費稅財務省税関
食品營業許可、營業届出及衛生管理制度在日本的加工、分裝、倉儲及販售活動所在地都道府縣、保健所等

食品衛生基準行政已於2024年4月1日由厚生労働省移交消費者庁;食品進口届出仍向厚生労働省所屬檢疫所辦理。本文所稱「届出」,是日本法規中的申報程序。

官方資料:S01、S03、S04、S13、S16、S21、S23、S25、S31。

進口資格與基本流程

Q01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日本,通常需要完成哪些程序?

**答:**企業可依下列六個階段安排進口:

  1. **確認產品與進口主體:**確定產品屬一般食品,並安排實際輸入者及日本銷售責任。
  2. **審查成分與製程:**確認原料、添加物、食品規格及包材符合日本要求。
  3. **查核來源與准入條件:**確認來源國、製造廠、衛生證明及動植物檢疫要求。
  4. **準備文件與日文標示:**完成申報資料、適用檢驗及日本銷售文案。
  5. **辦理輸入手續:**完成食品等輸入届出、必要檢查與檢疫,以及海關通關。
  6. **安排販售與持續管理:**確認上市條件,建立批號、流向、保存及回收管理。

實務建議:先完成配方與來源國預審,再安排商業出貨。 如果抵港後才發現添加物不准用、檢疫禁止輸入或欠缺指定衛生證明,可能發生滯港、退運或銷毀費用。

官方資料:S01、S21、S23、S25。

Q02 外國公司一定要先在日本設立子公司,才能銷售食品嗎?公司設立後就能直接進口嗎?

**答:**自行設立日本子公司不是唯一商業安排,也可以與日本進口商合作,由其承擔實際輸入及日本市場的相關責任。採子公司、分公司或合作進口商模式,仍須把交易、食品輸入届出、日文標籤、倉儲及回收責任分配清楚。

公司登記與食品合規是不同層次。 日本將「食品或添加物的輸入業」列為地方食品營業届出的對象外業種之一;符合條件的常溫耐保存包裝食品販售業也有例外。但如果另做加工、分裝、餐飲、冷藏冷凍倉儲或其他販售活動,須按實際業務確認營業許可或届出,不能把純輸入業的例外套用到全部活動。

境外業者若擬自行作為輸入主體,應先與檢疫所及海關確認其資格、申報方式及責任安排,不能只憑指定報關代理人就認定全部要求已完成。

官方資料:S01、S04、S05。

Q03 所有一般食品都必須先取得日本政府核發的產品許可證嗎?

**答:**通常不需要每一項一般食品都先取得獨立的上市許可證。對一般商業輸入,主要程序是《食品衛生法》第27條的「食品等輸入届出」及相應審查、檢查。

但「沒有通用產品許可」不等於「所有配方均可進口」。新添加物、適用安全性審查的基因改造食品、特別用途食品,以及有特定國家、工廠或衛生證明限制的品類,須按各自制度處理。檢疫所核發的「食品等輸入届出済証」也不是一張永久適用於所有批次或所有配方的產品認證。

官方資料:S01、S03、S07、S12。

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安全

Q04 開始成分審查前,應向國外製造商取得哪些資料?

**答:**建議取得完整配方、各成分比例、複合原料的展開成分、添加物用途及含量、製造流程、殺菌條件、產品規格、製造廠與原產國資料、包材材質、保存條件及原包裝標籤。另準備可對應批次的檢驗報告。

植物原料應辨明學名、部位及萃取方式;動物原料應辨明物種及來源;發酵原料應交代菌株、製程及是否使用重組DNA技術。包衣、載體、香料及複方添加物也應納入。

以上是專案預審清單;正式届出附件則按產品及檢疫所要求提供,不代表每項資料都是每一批貨的固定法定附件。

官方資料:S01、S12、S15。

Q05 產品含有受到限制的原料,是否一定不能進口?

**答:**不一定。應區分禁止使用、附條件使用,以及安全性或食品/藥品分類尚未確認三種情形。

若屬允許在特定食品中使用的添加物,仍須符合用途、限量及成分規格。若涉及「專供醫藥品使用」的原料,原則上不能作為一般食品原料,並須依主管機關的食藥區分規則判定。植物的種、使用部位、萃取濃縮及用量,都可能改變結論。

例如,一種蔬果天然含有某成分,與把該成分抽取、濃縮或純化後加入食品,不能當作同一情況。

官方資料:S08、S13、S14。

Q06 在日本的某份原料清單查不到成分,是否就代表禁止或允許?

**答:**兩種結論都不能直接成立。必須先確認查的是普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藥品成分,還是其他專門制度的清單。

普通食品原料不能只因未出現在添加物名單中就認定禁止;反過來,查不到禁止紀錄,也不是安全或合法性的證明。尤其「不標榜醫藥功效時不判為醫藥品」的食藥區分資料,只回答藥品分類的一部分問題,不能代替食品衛生合規審查。

資料不足時,應整理原料身分、食用歷史、製程及安全資料,向檢疫所及相關主管機關諮詢,再作進口結論。

官方資料:S07、S13、S30。

Q07 新型食品原料、精密發酵或基因改造來源成分,應如何處理?

**答:**先確認產品及製造技術適用的法律分類,再確認是否需要安全性審查或其他事前程序。不能只因國外已准用,或最終產品稱為「天然相同」,就推定日本准用。

日本對適用重組DNA技術食品及添加物制度者設有安全性審查要求;未經所需審查的產品及使用其原料的食品,不得製造、輸入或販售。利用重組微生物生產的食品,也不能只因最終產品不含活菌就自行排除該制度。

**實務建議:**對新菌株、新蛋白、特殊萃取物等,先交付完整技術資料,確認是否已有涵蓋該產品、製程及用途的日本審查結果;未明確者先諮詢,不宜直接承諾可按一般食品進口。

官方資料:S03、S10、S12。

Q08 國外准用的食品添加物,是否可以直接在日本使用?

**答:**不能直接沿用。日本可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包括「指定添加物」「既存添加物」「天然香料」及「一般飲食物添加物」等法定途徑,各有適用條件。

應逐項核對日本認可名稱、來源或製法、用途、食品類別、使用限量及成分規格。國外的E-number、INS號碼、FDA或其他國家准用證明,可協助辨識,不能取代日本規定;天然來源也不當然豁免。

加工助劑或帶入添加物可能涉及標示例外,但標示例外與使用合法性是不同問題,仍須審查實際用途與條件。

官方資料:S07、S08、S17。

Q09 日本農藥殘留是否一律採「零容許」?

答:不是。日本採殘留農藥等正面表列制度:有個別食品/物質殘留基準時,按該基準判斷;沒有個別基準且無其他特別規定時,原則適用0.01 ppm的一律基準。

另須確認免列管物質、規定「不得檢出」的物質及其他例外。不能把0.01 ppm寫成所有殘留物的共同上限,也不能把「未列明」概括寫成一律零容許。

對加工食品,還須確認原料食品適用標準及加工食品的相關規則,不宜直接用不相符的生鮮食品項目作判定。

官方資料:S09、S10、S11。

Q10 肉、乳、蛋或水產食品的動物用藥殘留,應如何判斷?

**答:**應按藥物或指標性殘留物、動物種類、食用部位及食品類別逐項查核。動物用藥及飼料添加物也在日本殘留正面表列制度範圍內。

有個別限量者須符合該限量;明列不得檢出者依規定檢驗方法判定。特別注意,抗生物質及化學合成抗菌物質另有「原則不得含有、符合指定例外才允許」的規則,不能把所有未列名動物用藥都直接套用0.01 ppm。

殘留合格只處理食品安全的一部分,仍須另外核對來源國、動物檢疫、工廠資格及適用衛生證明。

官方資料:S09、S10、S23、S24。

Q11 有一份COA或國外檢驗合格報告,是否足以證明可以進口?

**答:**不足以。COA須核對樣品與批次、檢測項目、方法、定量或檢出極限、結果及日本適用標準。依產品風險,還可能需要檢查微生物、黴菌毒素、重金屬、殘留物或其他污染物。

應確認成分本身合法,而不只是某幾項檢測合格。國外報告能否用於日本輸入審查,也受檢驗機構及項目適用條件影響;日本接受特定外國公的檢驗機構結果的制度,不等於接受任何實驗室的任何報告,運輸中可能變化的項目另有處理。

實務建議:先建立日本適用檢驗項目表,再委託實驗室檢驗。

官方資料:S01、S03、S34。

來源、保存及包裝要求

Q12 來源國及國外製造廠,是否會影響食品進口日本?

**答:**會。檢疫所會根據生產國、製造者與製造廠、品目、原材料、添加物及製造方式等資料審查食品,並考量既往食品衛生問題。出貨前應確認是否有針對特定國家、製造廠或產品的檢查命令及其他限制。

肉、乳、蛋及部分水產品等,可能另有來源國、工廠資格、處理方式或官方衛生證明要求。植物性食品也須按來源地、種類及加工程度確認檢疫條件。

**實務建議:**更換製造廠、原料來源或生產國時,重新核對適用條件;同一品牌先前曾輸入日本,並不代表所有工廠與配方都適用相同結果。

官方資料:S01、S23、S24、S25、S29。

Q13 常溫、冷藏及冷凍食品,進口安排有哪些差異?

**答:**均須按商業食品輸入要求辦理適用程序,但保存與物流條件須依食品種類分別規劃。除配方及微生物等規格外,還應確認適用的保存基準、標示保存方法及產品期限。

**實務建議:**冷藏或冷凍食品應事先安排國際運輸、抵港待驗、日本倉儲及配送的溫度管理,並保留相應紀錄。常溫食品也應評估濕度、高溫及包裝破損等影響。

標籤的賞味期限或消費期限、保存方法及物流安排應相互一致。建議將通關與檢查所需時間納入到貨後剩餘保存期限的評估;運輸途中發生事故時,檢疫所也可能視需要實施現場檢查。

官方資料:S01、S03、S17。

Q14 食品包裝材料也需要審查嗎?

**答:**需要。日本食品衛生要求也涵蓋直接或可能接觸食品的器具與容器包裝。不能只審查食品配方,而忽略塑膠袋、瓶蓋內墊、杯體或其他接觸層。

食品接觸用合成樹脂的正面表列制度,原有過渡期已於2025年5月31日屆滿;2025年6月1日起應按當期制度核對適用材質與原料。其他材質亦可能受其本身的衛生規格限制。

**實務建議:**向供應商索取材質、食品接觸層、預定溫度與接觸條件,以及符合日本規定的佐證。EU或美國包材聲明可作參考,不能自動代替日本符合性確認。

官方資料:S03、S15。

Q15 每一種進口食品都需要自由銷售證明或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嗎?

**答:**不能一概而論。一般食品的基本届出資料,與特定品類依法要求的官方衛生證明,是不同文件層次。自由銷售證明不宜概括列為每一項一般食品的必備進口文件。

肉及肉製品、乳及乳製品,以及部分水產品等,可能須按日本指定條件提供輸出國政府簽發的衛生證明;具體範圍、證明格式及國家/工廠條件須逐項確認。動物或植物檢疫也可能另需其專屬證書。

商會證明、一般COA或自由銷售證明,不當然可以代替日本要求的官方衛生或檢疫證書。

官方資料:S01、S02、S23、S24、S25。

日文標示與廣告宣稱

Q16 進口食品的日文標籤通常須包含哪些內容?

**答:**在日本販售須提供符合規定的日文標示。以供消費者零售的容器包裝加工食品為例,通常須核對:名稱、原材料、添加物、內容量、賞味期限或消費期限、保存方法、原產國名、輸入者名稱及地址,以及營養成分等適用事項。

原材料及添加物應依日本規則表達與區分。營養標示通常包括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食鹽相當量;豁免與特殊情形須按產品和交易模式確認。生鮮食品、業務用原料及在日本再加工或分裝者,須使用對應規則,不能全部照套零售成品標籤。

過敏原須使用當期規定。 2026年4月修正後,強制標示的特定原材料共9項:蝦、腰果、蟹、核桃、小麥、蕎麥、蛋、乳及花生;腰果的新要求設兩年過渡期。開心果同時加入建議標示項目。對新上市產品,建議直接按新制設計標籤。

進口食品在日本貼標或單純分裝,不當然使原產國變成日本。

官方資料:S16、S17、S18、S19。

Q17 國外包裝、網站或社群的健康功效宣稱,可以直接翻譯使用嗎?

**答:**不宜直接沿用。應按日本的食品分類及表示規則審查保留的外文、日文標籤、電商頁面、廣告及其他銷售文案。

一般食品不得任意宣稱疾病治療或預防,也不得有虛偽、誇大或讓消費者誤認的健康效果、品質或原產地表示。外國核准的宣稱或研究報告,不等於取得日本的表示資格。

**實務建議:**一般食品文案可先聚焦風味、原料、食用方式及有依據的成分資訊;涉及功能、營養含量或比較宣稱時,再逐句確認適用條件。

官方資料:S13、S17、S20。

報關、邊境檢查與檢疫

Q18 食品等輸入届出何時辦理?需準備哪些文件?

答:商業販售或營業使用的食品,原則上由輸入者向負責通關港口的檢疫所逐批辦理「食品等輸入届出」;符合計畫輸入等簡化制度的案件,另按其條件辦理。可採紙本或適用的電子申報方式;事前届出制度通常可自預定到貨日的7日前開始受理。

基本文件為食品等輸入届出書;加工食品等視需要附原材料及製造流程說明、試驗成績書,以及特定品類的衛生證明等。商業發票、裝箱單、提單或空運提單等,另供海關及物流程序使用。

食品届出與海關輸入申告須分別完成。關稅依日本貨品分類、原產地及適用稅率核定;符合飲食料品範圍的進口通常適用合計8%進口消費稅,但酒類等例外須分開判斷。8%是消費稅稅率,不是所有食品的關稅稅率。

官方資料:S01、S21、S22、S33。

Q19 每一批食品進口,都會被抽樣送實驗室嗎?

**答:**不一定。需要辦理届出,並不等於每批都一定送驗。檢疫所先審查產品、來源國、製造廠、配方與既往違規資訊,再按適用制度決定檢查。

檢查方式主要性質費用與進口影響
モニタリング検査,監測檢查按年度計畫監控輸入食品安全原則由政府負擔;可不等結果即辦理進口,但違規時須迅速回收等
検査命令,檢查命令對違規可能性較高的指定食品等實施輸入者負擔;確認合格前不得進口
指導検査/自主検査,指導或自主檢驗輸入者安全管理的一環,可包括初次輸入及定期檢驗依指導內容及所需項目安排,不應假設已有國外COA即完全免驗

初次輸入、運輸事故等情形,也可能有現場檢查。出貨前應重查當期監視計畫及檢查命令,不能只沿用上一批的結果。

官方資料:S01、S28、S29、S34。

Q20 收到食品等輸入届出済証或貨物獲放行後,就可以立即銷售嗎?

**答:**須確認各程序的法律效果。食品等輸入届出済証是食品輸入程序的文件,不能代替海關輸入許可、動植物檢疫或合法的日文標示。

監測檢查可能在結果尚未出來時允許完成輸入;如其他銷售條件也已完成,並非一律要求等檢驗結果才可流通,但結果違規時輸入者須迅速處理回收等事項。檢查命令則須先確認合格,不能使用同一種安排。

實際交貨應核對檢疫所文件及指示、海關狀態、必要檢疫、標籤和保存條件,不宜只憑物流業者通知「已出倉」就判定可售。

官方資料:S01、S21、S34。

Q21 通過食品衛生審查後,是否就不需要動植物檢疫?

**答:**不是。食品安全檢查與防止動植物疫病傳入的檢疫,是不同程序。

肉及相關畜產品、蛋及某些乳製品等,可能需動物檢疫;植物及其產品則依種類、部位、來源地與加工程度判斷是否禁止、是否需植物檢疫證明及輸入檢查。高度加工且無帶入病蟲害風險的部分植物製品有例外,但不能僅因標成「加工食品」就自行免除。

原產國、物種、處理方式或疫病狀況變動,可能影響准入條件。例如含肉調理包,不能只按一般調味食品思考;完整配方中的肉或動物成分也須納入評估。

官方資料:S23、S24、S25。

Q22 能否用個人自用、小包裹、電商或免費樣品方式先試賣?

**答:**不能以個人自用名義輸入後再作商業試賣。對販售或營業使用的食品,郵寄、快遞、隨身攜帶或少量輸入本身,都不使其自動免除食品輸入届出。

真正自用或試驗研究用途,可能適用不同處理;展示品、商業樣品及現場試吃,應事前向檢疫所說明是否食用、供應對象及後續用途,不能因「免費」就推定免辦。

跨境電商應先釐清真正輸入者與交易模式。日本業者進口後上架販售的庫存,應依商業進口規劃。

官方資料:S02、S21、S30。

上市後管理與專案規劃

Q23 食品進口上市後,還有哪些持續管理事項?

**答:**應建立供應商、來源、批號、流向、保存與運輸條件、客訴及回收的管理紀錄,並按適用法規履行資料保存或提供義務。配方、添加物、製造廠、來源國及標籤改變時,應重新檢視進口與販售條件。

因食品衛生法違反或疑似違反,或安全相關標示錯誤而進行自主回收,符合通報範圍時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届出;例如過敏原漏標。並非所有單純商業退貨都屬強制回收通報。

HACCP須按活動判斷:純食品輸入業及符合條件的常溫耐保存包裝食品販售業等,屬HACCP制度的例外,但仍須一般衛生管理;如另有加工、分裝或其他活動,應重查其要求。不能概括要求所有進口商取得第三方HACCP認證。

官方資料:S03、S06、S26、S27。

Q24 申請時間、檢驗費及通關成本,可以一開始就固定嗎?

**答:**須先確認產品及流程,才能估算。一般食品不一定有事前產品許可程序,但資料不足、添加物問題、檢查命令、特殊證書或動植物檢疫,都可能影響時程。

**報價建議分列:**配方與標示預審、檢疫所諮詢、所需檢驗、衛生或檢疫證書、報關與運輸、關稅與進口消費稅、倉儲,以及顧問服務費。政府檢查、實驗室檢驗和商業服務費應分開列示。

不宜承諾所有食品一律若干天通關,也不能將「到貨前7日可申報」解讀成「政府保證7日內核准」。

官方資料:S01、S22、S34。

Q25 企業規劃一般食品進入日本市場時,最適合先做什麼?

**答:**建議先做產品法規預審,再決定進口及銷售模式。 請提供完整配方、製程、原產國與製造廠、包材、現有標籤,以及預定日本銷售方式與宣稱。

預審成果最好包括:食品/藥品及一般食品範圍判定、逐項成分與添加物核對、特殊准入及檢疫需求、日文標示差異、必要檢驗和文件、責任分工,以及首批進口步驟。

確認進口可行性後,再安排採購、量產、標籤印製及出貨,可減少因資料不足或規格不符而重新包裝、補件及滯港的成本。

如需規劃一般食品進口日本,歡迎與永輝日本聯繫,提供產品資料及預定銷售模式,以便進一步討論所需工作與專業分工。

官方資料:S01、S08、S12、S15、S30。

首批商業進口文件清單

下表區分預審資料與依情況提供的法定文件,避免把全部項目誤認為每批必備。

資料或文件使用目的適用方式
完整配方、複合原料展開、添加物名稱及用途成分合法性預審建議每個產品建立主檔;正式附件依要求
製程、殺菌、保存及製造廠資料食品規格與安全確認加工食品等按需要提出
包材材質與日本符合性佐證食品接觸材質確認依實際材質及接觸條件
原包裝與日文標籤稿標示、過敏原及宣稱審查零售、業務用及生鮮產品分別判斷
食品等輸入届出書食品輸入申報一般商業輸入原則適用
試驗成績書或COA證明相關檢驗結果依檢查要求;不是單獨的全面進口許可
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特定品類的食品衛生條件只在對應品類及條件下必備
動植物檢疫證明及相關資料防疫與檢疫依產品、來源地及加工方式
發票、裝箱單、提單或空運提單等商業、物流與海關程序按運輸及通關方式準備
批號、供應商與流向管理及回收聯絡表上市後管理建議在首批上市前建立

官方資料:S01、S15、S17、S23、S25、S27。

成分及材料限制查核表

查核對象判斷方式常見誤解
普通食品原料身分、部位、製程、安全性及食藥區分沒出現在添加物名單就一定禁止
食品添加物日本准用途徑、規格、食品類別、用途及限量國外准用或天然來源即可使用
農藥殘留個別限量、一律基準及例外未列名一律零容許;或全部均可用0.01 ppm
動物用藥殘留物質、食品與部位、限量及不得檢出要求抗生素也可無條件套用0.01 ppm
重組DNA技術來源是否適用安全性審查及已有審查結果的範圍最終無活菌即可免審
污染物及微生物食品類別、法定標準及產品風險一份COA足以替代全部合規查核
食品接觸包材材質、接觸層、正面表列與其他適用規格食品合格就不必管包材

官方資料:S03、S07、S08、S09、S10、S12、S13、S15。

日本官方參考資料

下列連結提供主管機關的法規、申辦程序及說明。歷史文件與手冊應搭配後續修正閱讀;過敏原標示請一併參照2026年4月的手冊及通知。

編號主管機關資料與連結
S01厚生労働省|食品等輸入手続について
S02厚生労働省|Import Procedure under Food Sanitation Act
S03厚生労働省法令資料|食品衛生法
S04厚生労働省|営業許可及び営業届出
S05厚生労働省|営業届出制度及び対象外業種
S06厚生労働省|HACCP制度及び対象外業種
S07厚生労働省|食品添加物
S08消費者庁|食品、添加物等の規格基準 第2 添加物
S09消費者庁|食品中の残留農薬等
S10消費者庁|食品、添加物等の規格基準 残留農薬等関係
S11消費者庁|食品衛生法第13條第3項 一律基準0.01 ppm告示
S12消費者庁|遺伝子組換え食品の安全性に関する審査
S13東京都健康安全研究センター|食品與藥品分類及相關法律
S14厚生労働省|医薬品の範囲に関する基準Q&A
S15消費者庁|食品包材正面表列制度 2025年6月1日以降
S16消費者庁|Food Labelling
S17消費者庁|早わかり食品表示ガイド 令和7年4月版
S18消費者庁|加工食品の食物アレルギー表示ハンドブック 令和8年4月版
S19消費者庁|腰果與開心果過敏原標示通知 2026年4月1日
S20消費者庁|健康増進法 誇大表示の禁止
S21日本税関|食品衛生法輸入通關確認要求
S22日本税関|輸入飲食料品消費稅輕減稅率
S23農林水産省動物検疫所|動物產品輸入
S24農林水産省動物検疫所|乳製品輸入檢疫
S25農林水産省植物防疫所|植物輸入規制
S26厚生労働省|自主回収報告制度
S27厚生労働省及び消費者庁|食品回收通報說明 Ver.3.0
S28厚生労働省|2026年度輸入食品監視計畫
S29厚生労働省|2026年度檢查命令
S30厚生労働省|食品輸入届出及事前諮詢窗口
S31消費者庁|2024年4月食品衛生基準行政移管說明
S33日本税関|関税率表解説及び分類例規
S34厚生労働省|輸入食品監視業務FAQ

實際產品的進口條件、檢驗項目及文件要求,須依完整配方、來源地、製程、銷售模式及出貨時有效規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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