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資審查(FEFTA 事前申報)程序

日本外資審查(FEFTA 事前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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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外資審查(FEFTA 事前申報)的多部會共同審查


1️⃣ 申報窗口

  • 外國投資者(或在日代理人)只能向一個窗口提交
    日本銀行(BoJ, Bank of Japan)
  • BoJ 不是審查決策機關,而是 受理窗口 & 事務局

2️⃣ 日本銀行的角色

  • 受理:收到申報後,給文件蓋上「受理日期」印章,編號。
  • 分送:將申報副本分送給:
    • 財務省 (MOF):外為法主管。
    • 相關主管省廳(如航空 → 國土交通省 MLIT;若涉產業安全 → 經產省 METI)。
  • BoJ 並不做實質審查,而是 行政中樞,確保所有有權部會都拿到資料。

3️⃣ 多部會如何「共同審查」

  1. 形式上
    法律規定「財務大臣 + 所管大臣」共同掌握審查權。
    • 在航空業務中 → 財務省 (MOF) + 國土交通省 (MLIT)。
    • 若還涉及產業安全(例如資訊安全技術) → 經濟產業省 (METI) 也一併審查。
  2. 實務上
    • 各部會收到 BoJ 分送的申報後,會在內部召開協商(通常由 MOF 國際局外資審查課統籌)。
    • 如果沒有疑慮,MOF 會在等待期內通知 BoJ 可准許提早解除禁止期間(例如 2 週)。
    • 若有疑慮,會進行跨部會協商,甚至送交 外為法審議會 或國安相關單位參與討論。
  3. 結論形成
    • 若一致認為無妨 → MOF 通知 BoJ 發函給投資人代理人,告知「自某日可執行」。
    • 若有疑慮 → MOF 與相關部會聯名發出「建議」(Recommendation),要求修改或撤回。若投資人不同意,最終可聯合發出「命令」(Order)。

4️⃣ 實際體現方式

  • 對投資人來說,看起來只有一個窗口:日本銀行
  • 但在 BoJ 背後,MOF + 相關部會(如 MLIT、METI)會共同審查並形成合意
  • 最終通知(批准 / 縮短等待期 / 建議 / 命令) → 都是 以 MOF 名義(加上所管省廳)經由 BoJ 發給投資人代理人

總結:

例如:航空公司在日本設立分公司 → 事前申報先報給 日本銀行
之後由 BoJ 內部分送 MOF、MLIT(及 METI 如有需要),這些部會在後台進行共同審查,由 MOF 協調並透過 BoJ 對外發通知。

2.BOJ審查後 才能開始辦理公司登記 對嗎?

正確
FEFTA(外為法)事前申報 的架構下,在 BOJ(日本銀行)受理並完成等待期/獲得准許之前,不能進行公司登記或實質投資行為


法律邏輯

  • FEFTA 第27條:外國投資人若涉「指定業種」,必須在投資前完成 事前申報
  • 等待期 (30日原則,通常縮短為2週):在等待期解除或獲得官方許可前,投資人不得執行投資行為。
  • 「執行投資行為」包含:
    • 成立公司或辦理分公司登記
    • 股份交付、增資、轉讓
    • 董事派任生效
    • 其他依FEFTA視為投資之行為

👉 所以 公司登記(設立登記/分公司登記)屬於投資執行行為,必須等 FEFTA 審查結束後才能進行。


實務流程 (以外國航空公司設立日本分公司為例)

  1. 事前準備:決定設立計畫,草擬登記事項。
  2. FEFTA事前申報:由在日代理人向 BoJ 提交(BoJ受理 → 分送MOF + MLIT + METI)。
  3. 等待期:原則30日,若審查無問題,通常在約2週發函允許提前執行。
  4. 獲得准許:BoJ發函(代財務省+所管省廳)通知「自某日起可以實施投資」。
  5. 辦理分公司登記:憑此許可後,才能去法務局(Legal Affairs Bureau)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
  6. 申請民用航空法相關許可(MLIT) → 必須在公司登記完成後,才可正式申請;實務上可在登記同時與 MLIT 平行準備資料
  7. 事後實行報告:完成登記後45日內,還需再提交「実行報告書」給 BoJ。

結論

是的,您必須 等 FEFTA 事前申報獲准(BoJ通知可執行)後,才可以正式去辦 公司登記
若提前登記,會被視為 違反外為法,可能導致投資無效、要求撤回,甚至處罰

3.透過BOJ提出Prior-notification時 也要附上將転交給METI及MLIT 的各種文件?

以海外航空貨運公司在日本設立分公司為例解釋

1️⃣ 申報窗口與文件流向

  • 唯一窗口:所有事前申報只需提交給 日本銀行 (BoJ)
  • 分送機制:BoJ 接收後,會自動分送給 財務省 (MOF)主管省廳(本案為 國土交通省 MLIT + 經濟產業省 METI,因涉及航空運輸 + 產業安全)。
  • 投資人不需要個別再寄送給 METI/MLIT

2️⃣ 必要文件(隨 Prior Notification 一起交)

在 BoJ 提交時,通常 只需附上官方「事前申報書」(樣式1 等) + 基本資料

  • 投資人資料(外國航空公司基本情況)
  • 在日代理人資料
  • 投資內容(設立分公司、業務內容)
  • 預計日期與投資目的
  • 標的公司(分公司)業務描述 → 必須寫明「航空貨物運送事業」屬於 指定業種

📌 原則上,不需同時附上航空局 (MLIT) 民航法許可申請時才用的技術資料(例如安全管理計劃、維修體制、CO₂ 測量報告等)。這些是MLIT 民航法審查的範疇,不屬 FEFTA 事前申報內容


3️⃣ 什麼時候會需要補件?

  • FEFTA 審查過程中,若 METI 或 MLIT 覺得需要更詳細說明,可能會透過 BoJ 或直接由省廳聯絡代理人,要求補充:
    • 投資方背景(股東結構、是否有國營色彩)
    • 子公司未來的業務計劃(是否涉國安基礎設施)
    • 資金來源、治理安排
  • 這類補件通常不是一開始就要交,而是審查中「按需提供」

4️⃣ 與 MLIT 航空許可的關係

  • FEFTA(外為法)事前申報:投資行為層面,重點在外資能否設立子公司。
  • 民用航空法 (MLIT 許可):經營層面,重點在能否執行航空貨運業務,需要詳細技術/安全/環境文件。
    👉 這兩個程序是分開的:先通過 FEFTA,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才能進一步辦航空許可。

結論

航空許可所需的安全管理、維修、CO₂ 排放資料,屬 MLIT 民航法審查,要在公司設立後另行提出。
在 BoJ 提交 Prior Notification 時,不需要同時附上 METI/MLIT 的技術文化件
BoJ 只收 FEFTA 所需表格與基本資訊,之後再由 BoJ 分送 MOF/METI/MLIT。

4.以海外航空貨運公司在日本設立分公司為例解釋流程

航空公司日本分公司設立 的情境下,涉及 兩個平行但不同性質的程序


1️⃣ FEFTA 事前申報(外為法)

  • 主管機關:財務省 (MOF) + 國土交通省 (MLIT) +(可能加上 METI)。
  • 目的:國安 / 公共秩序審查 → 確認外資是否可以投資日本航空運輸業。
  • 結果:獲得 BoJ 發函「允許執行」通知。
  • 限制:未獲准前,不得登記、不得投入資本、不得開始業務。

2️⃣ 分公司設立登記(法務局)

  • 主管機關:法務局(登記所)。
  • 目的:取得在日本的「法人資格登記」,讓外國公司分公司在法律上正式存在。
  • 時點:必須在 FEFTA 準許後 才能進行,否則屬違法提前投資。

3️⃣ 航空運輸相關許可(民用航空法)

  • 主管機關:國土交通省 (MLIT)。
  • 目的:允許分公司實際從事航空運輸或貨運業務。
  • 需提交文件
    • 安全管理計劃(運航管理、地勤、安保)
    • 機體維護計劃(維修體制、零件安全)
    • CO₂ 排放計測與報告措施(環境要求)
  • 時點:通常在 完成分公司登記後 才能申請,因為 MLIT 需要看到分公司已在日本登記成立,才能核發許可。
    • ⚠️ 但實務上,很多公司會 在分公司登記籌備階段就先與 MLIT 接觸,提前準備技術文件,避免延誤營業時間。

✅ 總結時序

  1. FEFTA 事前申報 → 獲准(MOF+MLIT 審查,BoJ 發函)。
  2. 分公司登記(法務局) → 外國公司日本分公司取得法律地位。
  3. 申請民用航空法相關許可(MLIT) → 必須在公司存在(登記完成)後,才可正式申請;實務上可在登記同時與 MLIT 平行準備資料。

👉 換句話說:

航空法許可是第三步(讓分公司能真正營業飛航/貨運)。
FEFTA 是第一道門檻(決定能否投資/設立)。
公司登記是第二步(讓分公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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