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支付給台灣公司服務費的扣繳規定

日本公司支付給台灣公司服務費的扣繳規定

日台技術服務費稅務問題 – 源泉稅扣繳與 JCT 稅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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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問題與情節(Scenario)資料

請問日本公司付給台灣公司在日本有JCT稅號的支付,需要源泉稅扣繳嗎?
日本支付給台灣公司服務費, 的扣繳規定, 台灣公司在日本有JCT稅號,可以開發票給該日本公司。
並經確認以下細節:
服務類型:日本公司支付給台灣公司的款項屬於何種服務費?(如顧問服務、技術服務、授權費等)
技術服務
台灣公司是否有日本的固定營業場所:台灣公司是否在日本設有分公司、辦事處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沒有
支付方式與合約:這筆款項是否根據長期合約支付?或為一次性服務費?
根據長期合約支付
JCT稅號的影響:台灣公司在日本登記JCT(適格發票發行事業者),主要影響消費稅的適用,與源泉稅扣繳是否有關?
yes
是否已確認日本稅法規定:是否需要根據《日台租稅協定》或日本國內法來判定扣繳稅額?
Both

簡報文件:日台技術服務費稅務問題 – 源泉稅扣繳與 JCT 稅號

主旨: 本簡報旨在說明日本公司支付台灣公司技術服務費時,源泉稅的扣繳規定,以及台灣公司在日本的JCT稅號對此稅務處理的影響。本簡報將基於《日台租稅協定》和日本國內法,提供清晰的指引。

主要議題:

  1. JCT 稅號與源泉所得稅扣繳:
  • 核心概念: JCT 稅號 (Japan Consumption Tax Registration Number) 是日本消費稅的登記編號,主要影響消費稅的適用。
  • 關鍵結論: JCT稅號與源泉所得稅扣繳沒有直接關聯。「JCT登記屬於消費稅(間接稅)範疇,與所得稅扣繳無直接關聯。」
  • 重要說明: 台灣公司即使擁有 JCT 稅號,也 不能 免除日本公司代扣繳所得稅的義務。是否需要扣繳源泉所得稅,取決於日本國內法和《日台租稅協定》的規定,而非是否有消費稅登記。
  • 引用: “JCT稅號主要影響消費稅,與源泉所得稅扣繳沒有直接關聯。”
  1. 《日台租稅協定》與常設機構(PE):
  • 核心概念: 《日台租稅協定》旨在避免雙重課稅。
  • 關鍵結論: 若台灣公司在日本 沒有 常設機構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其技術服務所得原則上 僅在台灣課稅,日本 無權 對其營業利潤課稅。
  • 常設機構的定義: 常設機構是指企業在另一個國家設立的固定營業場所或服務提供地。服務型PE的認定,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
  • 服務時間: 如果台灣公司在日本於任意連續 12 個月內提供服務的時間 超過 183 天,則可能被視為在日本形成了「服務PE」。
  • 實質營業場所: 台灣公司是否在日本設立了實質的營業場所(例如分公司、辦事處等)。
  • 183 天規則的重要性: 「183天規則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 如果台灣公司在日本提供服務的時間在任意連續12個月內超過183天,則可能被認定為在日本形成了「服務PE」。」
  • 引用: “依據《日台租稅協定》,營利事業的利潤(包括技術服務所得)應僅在企業居住地國課稅,除非企業在對方國家通過常設機構(PE)從事營業。”
  1. 源泉稅扣繳稅率:
  • 核心概念: 日本國內法規定,非居住者/外國法人在日本取得的「國內源泉所得」才需繳納日本稅款。
  • 關鍵結論: 依日本國內法,對非居住者/外國法人支付技術服務酬金,通常應扣繳的稅率為 20.42%。 這個稅率包含了所得稅基本稅率 20% 以及復興特別所得稅 0.42%。
  • 扣繳義務人: 日本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須在扣繳發生後依規定申報並繳納稅款至稅務機關。
  • 引用: “依日本國內法,對非居住者/外國法人支付技術服務酬金應扣繳的稅率為20.42%。”
  1. 免稅申請流程:
  • 核心概念: 台灣公司要享受《日台租稅協定》的免稅待遇,需要按照日本國稅廳的規定辦理免扣繳申請。
  1. 申請步驟:準備申請書與身分證明: 台灣公司需要準備租稅協定適用申請書(俗稱「租稅條約届出書」)以及台灣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身分證明等文件。
  2. 提供給日本支付方: 將這些文件提供給日本的支付方。
  3. 由日本支付方提交申請: 由日本的支付方將這些文件提交給日本稅務機關。
  • 預先批准的重要性: 最理想的情況是在付款之前獲得批准,這樣日本支付方就可以不扣繳稅款,直接全額支付款項。
  • 未及時辦理的補救措施: 如果在付款時尚未辦妥免稅申請,通常日本公司必須暫行依國內法扣繳 20.42% 的稅款。
  • 引用: “台灣公司為了享受《日台租稅協定》的免稅待遇,需要按照日本國稅廳的規定辦理免扣繳申請。”
  1. 補救措施:
  • 核心概念: 若日本公司已經扣繳了稅款,台灣公司可以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 選項:向日本申請退稅: 台灣公司可以依據《日台租稅協定》向日本國稅廳提出更正申請,證明符合免稅條件,請求退還多扣繳的稅款。
  • 在台灣抵免稅額: 台灣公司可以在其本國的納稅申報時,按照台灣稅法對等規定,申報該筆日本預扣稅為國外所得稅額,從應納稅額中抵免。
  • 引用: “台灣公司可以選擇向日本申請退稅,或在台灣抵免這筆稅額。”

總結:

在日本公司支付台灣公司技術服務費的情況下,源泉稅扣繳的關鍵在於:

  • 常設機構(PE)的認定: 台灣公司在日本 是否構成常設機構 是決定是否需要扣繳源泉稅的核心因素。
  • 《日台租稅協定》的適用: 如果台灣公司在日本沒有常設機構,且已辦妥《日台租稅協定》的免稅申請,則日本公司通常無需扣繳源泉稅。
  • JCT 稅號: JCT 稅號主要影響消費稅,與源泉所得稅扣繳 沒有直接關聯
  • 辦理免稅申請: 強烈建議台灣公司事先辦妥《日台租稅協定》的免稅申請,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困擾。

建議:

  • 台灣公司應詳細評估其在日本的活動,以確定是否構成常設機構。
  • 在與日本公司進行技術服務交易前,應儘早辦理《日台租稅協定》的免稅申請。
  • 諮詢專業的稅務顧問,以確保符合相關法規。

關鍵詞彙表:

  • JCT 稅號 (Japan Consumption Tax Registration Number)
  • 源泉所得稅 (Withholding Tax)
  • 常設機構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
  • 《日台租稅協定》 (Japan-Taiwan Tax Agreement)
  • 營業利潤 (Business Profits)
  • 服務 PE (Service PE)
  • 183 天規則 (183-Day Rule)
  • 租稅協定適用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m for Tax Treaty Benefits),又稱「租稅條約届出書」
  • 居住者身分證明 (Certificate of Residency)
  • 免扣繳申請 (Application for Exemption from Withholding)

常見問題

1. 什麼是JCT稅號,它對於台灣公司在日本的源泉所得稅扣繳有什麼影響?

JCT稅號指的是日本消費稅(Japan Consumption Tax)的登記編號。 台灣公司如果註冊為「適格發票發行事業者」並取得JCT稅號,代表已登記加入日本消費稅的適格發票制度。 然而,JCT稅號主要影響消費稅的適用, 與源泉所得稅扣繳沒有直接關聯。 台灣公司擁有JCT稅號,並不能免除日本公司代扣繳所得稅的義務。 決定是否需要扣繳源泉所得稅,取決於日本國內法和《日台租稅協定》的規定,而非是否有消費稅登記。

2. 什麼是「常設機構」(PE)? 如何判斷台灣公司在日本是否構成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指的是企業在另一個國家設立的固定營業場所或服務提供地。 根據《日台租稅協定》,判斷台灣公司在日本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考量以下幾點:

  • 服務時間是否超過183天: 如果台灣公司在日本於任意連續12個月內提供服務的時間超過183天,可能被視為在日本形成了「服務PE」。
  • 是否有實質營業場所: 常設機構的認定,也看台灣公司是否在日本設立了實質的營業場所,例如分公司、辦事處等。
  • 無固定營業場所且無長期派駐人員: 在沒有日本固定營業場所且沒有長期派駐人員的情況下,通常認定為沒有PE。

3. 根據《日台租稅協定》,如果台灣公司在日本沒有常設機構,其技術服務費的稅務待遇如何?

根據《日台租稅協定》,如果台灣公司在日本沒有常設機構,其技術服務所得原則上僅在台灣課稅,日本無權對其營業利潤課稅。 也就是說,如果台灣公司在日本沒有構成常設機構(例如服務時間未超過183天且無實質營業場所),其從日本獲得的技術服務費,在日本可以免於課徵企業所得稅(營業利潤)。

4. 如果台灣公司在日本提供服務的時間超過183天,會產生什麼稅務影響?

如果台灣公司在日本於任意連續12個月內提供服務的時間超過183天,則可能被視為在日本形成了「服務PE」。 一旦構成「服務PE」,台灣公司在日本的營業利潤可能需要在日本課稅,從而影響其在日本的稅務義務。

5. 日本公司支付給台灣公司的技術服務費,在日本國內法下通常應扣繳多少源泉稅?

依日本國內法,對非居住者/外國法人支付技術服務酬金,通常應扣繳的稅率為20.42%。 這個稅率包含了所得稅基本稅率20%以及復興特別所得稅0.42%。

6. 台灣公司要如何申請《日台租稅協定》的免稅待遇,以避免日本的源泉扣繳?

台灣公司為了享受《日台租稅協定》的免稅待遇,需要按照日本國稅廳的規定辦理免扣繳申請。 一般來說,申請流程如下:

  1. 準備申請書與身分證明: 台灣公司需要準備租稅協定適用申請書(俗稱「租稅條約届出書」)以及台灣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身分證明等文件。
  2. 提供給日本支付方: 將這些文件提供給日本的支付方。
  3. 由日本支付方提交申請: 由日本的支付方將這些文件提交給日本稅務機關。

最理想的情況是能在付款之前獲得批准,這樣日本支付方就可以不扣繳稅款,直接全額支付款項。

7. 如果在付款時台灣公司尚未辦妥免稅申請,日本公司應該怎麼做?台灣公司有哪些補救措施?

如果在付款時尚未辦妥免稅申請,通常日本公司必須暫行依國內法扣繳20.42%的稅款並如期申報繳納。

之後,台灣公司可以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 向日本申請退稅: 台灣公司可以依據《日台租稅協定》向日本國稅廳提出更正申請,證明符合免稅條件,請求退還多扣繳的稅款。
  • 在台灣抵免稅額: 台灣公司可以在其本國的納稅申報時,按照台灣稅法對等規定,申報該筆日本預扣稅為國外所得稅額,從應納稅額中抵免。

8. 簡述《日台租稅協定》中對於常設機構的定義,以及183天規則的重要性?

在《日台租稅協定》中,常設機構(PE)的定義重點在於:

  • 營業場所: 企業是否在對方國家設立固定的營業場所。
  • 服務型PE: 企業是否在對方國家提供服務,且服務時間長短是否超過一定期限。

183天規則 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 如果台灣公司在日本提供服務的時間在任意連續12個月內超過183天,則可能被認定為在日本形成了「服務PE」。 如果服務時間不超過183天,則適用短期業務利潤免稅規定,通常不視為有PE。 無固定營業場所且應無長期派駐人員的情況下,通常認定為無PE,符合協定免稅條款。 認定為沒有PE且符合申請條件,就能享有租稅協定免稅待遇。convert_to_text轉換成來源

日台技術服務費稅務處理:時間軸、人物與關鍵詞彙

時間軸

由於提供的資料主要是指南和說明文件,並非實際發生的事件記錄,因此我將提取資訊,建立一個描述處理流程的時間軸:

  • 協定前準備階段:持續進行: 台灣公司與日本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
  • 持續進行: 台灣公司在日本提供技術服務。
  • 持續進行: 台灣公司評估在日本活動,確定是否構成常設機構(PE)。
  • 免稅申請階段(理想情況):Step 1: 台灣公司準備「租稅協定適用申請書」(又稱「租稅條約届出書」)和台灣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身分證明。
  • Step 2: 台灣公司將上述文件提供給日本支付方(日本公司)。
  • Step 3: 日本支付方將這些文件提交給日本稅務機關,申請免扣繳源泉稅。
  • Step 4: 日本稅務機關批准免稅申請(理想情況是在付款前)。
  • Step 5: 日本公司全額支付技術服務費給台灣公司,無需扣繳源泉稅。
  • 付款後補救階段(如果未及時辦理免稅申請):Step 1: 日本公司依日本國內法,對技術服務費扣繳20.42%的源泉稅,並依規申報繳納。
  • Step 2(選擇一): 台灣公司向日本國稅廳提出更正申請,證明符合免稅條件,請求退還多扣繳的稅款。
  • Step 2(選擇二): 台灣公司在其本國的納稅申報時,按照台灣稅法對等規定,申報該筆日本預扣稅為國外所得稅額,從應納稅額中抵免。

人物列表

由於提供的資料主要是關於稅務規定的說明,並沒有具體的人物出現,因此我將人物列表設定為參與相關稅務活動的各方角色

  • 台灣公司:
  • 作為技術服務提供者,負責在日本提供技術服務,並從日本公司收取服務費用。
  • 需要評估是否在日本構成常設機構(PE)。
  • 為了享受《日台租稅協定》的免稅待遇,需要準備並提供相關申請文件(如租稅協定適用申請書和居住者身分證明)。
  • 如果日本公司已經扣繳稅款,可以選擇向日本申請退稅,或者在台灣抵免該稅額。
  • 日本公司:
  • 作為技術服務的支付方,負責支付技術服務費用給台灣公司。
  • 作為扣繳義務人,有義務判斷是否需要扣繳源泉稅,並按規定申報繳納。
  • 如果台灣公司申請免稅,需要協助將相關文件提交給日本稅務機關。
  • 日本國稅廳:
  • 負責審核台灣公司提出的免稅申請。
  • 如果台灣公司已經被扣繳稅款,負責處理台灣公司提出的退稅申請。
  • 台灣稅務機關:
  • 負責出具台灣公司的居住者身分證明。
  • 台灣公司如果沒有申請日本退稅,可能在台灣抵免已在日本繳納的稅款。

名詞解釋 (主要人物沒有特別的生平介紹,故改為名詞解釋)

  • JCT稅號 (Japan Consumption Tax Registration Number): 日本消費稅登記編號,適用於在日本進行應稅交易的企業。
  • 源泉所得稅 (Withholding Tax): 在支付所得時預先扣繳的稅款,由支付方代為繳納。
  • 常設機構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 企業在另一個國家設立的固定營業場所或服務提供地,根據稅務協定,可能導致該企業在該國產生納稅義務。
  • 《日台租稅協定》 (Japan-Taiwan Tax Agreement): 日本與台灣之間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旨在促進雙方貿易和投資。
  • 營業利潤 (Business Profits): 企業從事營業活動所獲得的利潤,在沒有常設機構的情況下,通常僅在其居住地國課稅。
  • 服務PE (Service PE): 因在另一國提供服務超過一定期限而構成的常設機構。
  • 183天規則 (183-Day Rule): 在《日台租稅協定》中,判斷是否構成服務PE的關鍵標準,即在任意連續12個月內提供服務的時間是否超過183天。
  • 租稅協定適用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m for Tax Treaty Benefits): 申請適用稅務協定以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所需填寫的文件。又稱「租稅條約届出書」。
  • 居住者身分證明 (Certificate of Residency): 由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企業或個人為某國稅務居民的文件。
  • 免扣繳申請 (Application for Exemption from Withholding): 向稅務機關申請免除預先扣繳稅款的程序。
  • 復興特別所得稅 (Special Income Tax for Reconstruction): 為支持東日本大地震後重建而徵收的額外所得稅。

參考法規與來源:

  • 日本《所得稅法》等關於非居住者/外國法人所得的源泉扣繳規定(國稅廳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2878)​
    nta.go.jp
    suga-taxfirm.com
  • 日本國稅廳「非居住者等所得之源泉徴収機制」
    nta.go.jp

、JETRO日本投資指南對扣繳申報期限的說明​
jetro.go.jp
jetro.go.jp

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gensen/28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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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5年3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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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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