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vs台灣:進項稅額 處理方式差異
永輝專精服務在熊本的台積電供應商。
日本消費稅進項稅額是每年計算, 並每年決定退稅金額?
台灣是營業稅進項稅額不是每年退稅, 而是可以在10年內留抵, 對嗎?
日本稅局和台灣稅局對於營業稅進項稅額留底的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 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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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資常見問題及造成原因
1.1 外資在日本投資常見問題
許多台灣企業到日本設立公司後,常遇到這個問題:
投入大量設備、裝潢與營運成本,卻拿不到消費稅退稅?
原本期待申報可退稅數千萬日圓, 最後被稅務署否認
這並不是會計錯誤,而是制度差異造成的風險
1.2 造成原因:
-日本:每年結算,要嘛退、要嘛失效(沒有長期留抵)
-台灣:可以長期留抵(最多10年),慢慢抵未來銷項稅
-所以說「兩國處理方式不同」→ 完全正確
2、日本制度(消費稅)
2.1 日本計算方式:年度結算制
-每一課稅期間(通常1年)
-計算:銷項稅 – 進項稅 = 應納 / 應退
-日本制度是:「年度結算 + 當期完結」,不是累積制
2.2 日本結果只有兩種
| 結果 | 說明 |
| 應納稅 | 要補稅 |
| 還付稅 | 可以申請退稅 |
-沒有「留抵」機制
2.3 日本如果不能退會怎樣?
-關鍵差異就在這裡,如果公司:是「免稅事業者」或不符合退稅條件
-進項稅直接失效(不能帶到下一年)
2.4 日本為什麼會拿不到退稅?
最常見原因有3:
2.4.1 被認定為「免稅事業者」
條件:
-銷售額未達 1,000 萬日圓
-未提出課稅選擇申請
結果: 完全不能退稅
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hi/6101.htm
2.4.2. 進項被「比例限制」
若有: 利息收入 or 補助 or 非課稅交易
會產生: 課税売上割合,例如 49%,進項稅只能扣: 49%
2.4.3 投資時點錯誤
日本非常看「時間點」,如果:
先投資年度有進項稅額,後面年度才申請為課稅事業者, 進項稅直接損失。
2.5 日本高額特定資産(稅拔 ≥ 1,000萬)與消費稅法第12條之4的效果
2.5.1 國稅廳對「高額特定資産」之說明指出:
課稅事業者於非簡易課稅、非2割特例之課稅期間內,若有「高額特定資産の仕入れ等」(含國內課稅仕入或保稅區引取),則自該「仕入れ等の日」所在課稅期間之翌課稅期間起,至「該課稅期間初日後3年經過之日」所在課稅期間止,不得適用事業者免稅點制度(也就是即使基準期間課稅売上高≤1,000萬,仍需作為課稅事業者申告)。
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hi/6502.htm
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hi/6501.htm
https://www.zeiken.co.jp/hourei/HHSHI000000/12-4.html
2.5.2 國稅廳並明確:
高額特定資産係指「一の取引の単位」就其課稅仕入支払對價之額(税抜)≥1,000萬之棚卸資産或調整対象固定資産。
同時,「調整対象固定資産」係指棚卸資産以外、且一取引單位(稅拔)≥100萬日圓之特定範圍資產(建物及其附屬設備等)。
2.5.3 可申請為「非免稅事業者」
就法條依據,消費稅法第12條之4即為高額特定資産之免稅排除特例來源(本報告之條文引述與解釋以國稅廳與法令資料庫之公開文本為準)。仍需作為課稅事業者申告。
2.6日本「共通対応」與「課税売上対応」之法律位置與計算差異
2.6.1
需為課稅事業者,才能適用。
先投資年度有進項稅額,尚無或少量營業額時,申請為課稅事業者,把”課税売上対応” 資產 與 “共通対応”資產 分開。
2.6.2
國稅廳對仕入控除税額的計算指出,採一般課稅時,需按「個別対応方式」或「一括比例配分方式」計算仕入控除税額;其中個別対応方式的核心是:對每筆課稅仕入依用途區分,再按規則計算可扣抵額。
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hi/6401.htm
2.6.3
在個別対応方式下,影響最大的兩類即:
-課税売上対応:僅用於課稅売上之課稅仕入,原則上可全額控除。
-共通対応:同時用於課稅売上與非課稅売上之課稅仕入,需乘以「課税売上割合」後才可控除(也就是 p 分摊)。
3.台灣制度(營業稅)
3.1. 台灣計算方式:雙月申報 + 累積制
-每2個月申報一次
-若:進項稅 > 銷項稅,產生「留抵稅額」
3.2 台灣留抵處理
-可以:留到未來抵扣銷項稅 + 最長 10年內使用
3.3 台灣什麼時候可以退?
-只有特定情況:外銷(零稅率)+ 固定資產投資 +其他法定條件
-否則: 不是退,而是「留抵」
3.4 台灣本質邏輯
-台灣制度是:「累積制 + 未來抵用」
4. 關鍵差異總整理
| 項目 | 🇯🇵 日本 | 🇹🇼 台灣 |
| 計算週期 | 每年 | 每2個月 |
| 是否可留抵 | ❌ 不行 | ✅ 可以 |
| 留抵期限 | 無 | 最長10年 |
| 退稅條件 | 當期判定 | 特定條件 |
| 免稅影響 | 進項直接失效 | 可留抵 |
| 制度邏輯 | 當期結清 | 累積抵用 |
5.專業觀點
-這個差異會造成一個非常重要的結果。
5.1 日本「投資時點」極度重要
-如果還沒選課稅事業者, 或被判免稅, 大額進項稅 直接蒸發。
5.2 台灣相對安全
-即使初期沒有營收,進項稅可以慢慢用, 不會消失。
5.3 為什麼很多外資在日本踩雷?
-因為他們用「台灣思維」:「先投資、之後再抵」。
-但日本是:「沒先申請成為課稅事業者就投資 → 直接損失進項稅額」。
6. 投資在日本應做三件事:
6.1 及時申請為課稅事業者
「消費税課税事業者選択届出書」
通常銷售額未達 1,000 萬日圓,可以不用申請。
但可以志願申請, 理由:
-年赴薪資≥ 1,000萬日圓
-使用高額特定資産(稅拔 ≥ 1,000萬日圓)與消費稅法第12條之4的效果,申請為課稅事業者。
6.2 設計投資時點
投資必須發生在:已申請為課稅事業者期間。
大量投資前,務必要申請成為課稅事業者。
6.3 設計進項分類
需為課稅事業者,才能適用。
先投資年度有進項稅額,尚無或少量營業額時,申請為課稅事業者。
把”課税売上対応” 資產 與 “共通対応”資產 分開。
設備分類為:課税売上対応,100%可扣。
設備分類為:共通対応,需比例分攤。
7.結論
-可以這樣講:日本的消費稅是「每年結清」,沒有留抵制度;台灣的營業稅則是「可留抵最多10年」。
-因此,日本若在錯誤時點,及尚未 申請成為課稅事業者前,投入大額成本,進項稅會直接損失,這是兩國制度最關鍵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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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6年4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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