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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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arimon Yusen Building 7F,Nishi-Shinbashi 3-23-5,Minato-ku, Tokyo 105-0003,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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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玲恵(Kyu Reike)日本籍說中文
王礼芳(Lily Wang)日本永居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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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幸穗 Anny Lin 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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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886-2-2717-0515 分機:110
請參考日本與台灣的稅收協定
請參考日本與中國的稅收協定
我們制定了以下條約申請的判斷標準:
場景:
如果您不是日本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日本有 DTA,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請前往 A 部分。
如果您不是日本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日本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機構),請前往B 部分。
如果您不是日本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日本沒有 DTA,請前往C部分。
A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日本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日本有 DTA,並且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它將被視為“非日本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著日本將徵收零稅。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日本稅務局發送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我們將通過以下問答讓您了解
DTA-Q-10:
日本的哪些外國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DTA-A-10:
日本已與以下87個國家簽署了DTA:
Armenia | Estonia | Latvia | Saudi Arabia |
Australia | Fiji | Lichtenstein | Singapore |
Austria | Finland | Lithuania | Slovakia |
Azerbaijan | France | Luxembourg | Slovenia |
Bahamas | Georgia | Macao | South Africa |
Bangladesh | Germany | Malaysia | Spain |
Belarus | Guernsey | Mexico | Sri Lanka |
Belgium | Hong Kong | Moldova | Sweden |
Bermuda | Hungary | Netherlands | Switzerland |
Brazil | Iceland | New Zealand | Taiwan |
British Virgin | Islands India | Norway | Tajikistan |
Brunei | Indonesia | Oman | Thailand |
Bulgaria | Ireland | Pakistan | Turkey |
Canada | Isle of Man | Panama | Turkmenistan |
Cayman Islands | Israel | Peru | Ukraine |
Chile | Italy | Philippines | United Arab Emirates |
China | Jamaica | Poland | United Kingdom |
Croatia | Jersey | Portugal | United States |
Czech Republic | Kazakhstan | Qatar | Uzbekistan |
Denmark | Korea | Romania | Vietnam |
Ecuador | Kuwait | Russia | Zambia |
Egypt | Kyrgyz | Samoa |
DTA-Q-20:
為什麼在DTA下該國外資沒有常設機構 (PE)之外資所得,可以享受零稅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條約第 5 條和第 7 條。條款定義外國實體是否在日本擁有常設機構。
第 7 條規定,如果沒有常設機構,非日本境內來源的收入將不在日本征稅。
DTA-A-Q30:
哪些情況被視為沒有PE,外資在該國設立子公司會被視為外資的在該國的子公司嗎?
DTA-A-3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7 項,日本的外商獨資子公司不會被視為 PE,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著如果日本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非日本母公司之間簽訂的服務合同向非日本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非日本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稅。
至於支付金額是否合理,將涉及日本稅務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斷。
請參閱日本轉讓定價網頁
DTA-Q-40:
外資在日本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可否適用沒有PE下的零稅率?
DTA-A-4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2 項,如果外國公司在日本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則將被視為日本國內收入。
但根據DTA第5條第4項,如果辦事處僅從事籌備或輔助活動,則適用零稅率。
DTA-Q-50:
日本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50:
預扣稅減免申請程序請參考以下網站:https://www.nta.go.jp/taxes/tetsuzuki/shinsei/annai/joyaku/mokuji2.htm
一般來說,程序如下:
為下列文件,在首次收到收入之日的前一天向國稅廳提交相關資料:
*免稅/減稅資格通知書(表格1-10)。
*關於福利條款的表格 17 附錄,附上稅收協定通知。
*委託書(如果通知是由稅務管理員以外的代理人提交的。
*A 無 PE 聲明信
B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日本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日本有 DTA,並且您擁有 PE(常設機構),則您的收入將被視為日本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如果日本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日本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日本稅率。
我們將通過以下問答讓您了解
DTA-Q-60:
被視為日本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第161條規定,國內來源收入包括以下內容:
- 在日本開展業務的收入。
- 根據合夥合同在日本開展業務的利潤。
- 轉讓在日本的土地或建築物的收入。
- 在日本提供個人服務。
- 位於日本的不動產租賃.
- 境內公司發行的利息收入債券。
- 從國內公司收到的股息收入。
- 為在日本開展業務的人提供的貸款利息。
- 從在日本開展業務的人員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
DTA-Q-70:
DTA第五條及第七條優先於日本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適用DTA時,若日本國內稅法與DTA第5條的PE定義不同,則以DTA下的定義為準。
在適用 DTA 時,如果外國公司被定義為在日本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將被視為非日本國內來源的收入,如果業務利潤與此問題相關,則 DTA 第 7 條中的條款可以相應地適用零稅率。
這種情況下,請參閱 A 部分。
DTA-Q-80:
當非日本稅務居民有日本來源所得,不考慮DTA 情況下,日本稅法扣繳稅率多少?
DTA-A-80:
這些是一般扣繳稅率,適用於與日本沒有雙重徵稅協定 (DTA) 的國家。
業務利潤– 20%
股息 – 20.42% (包括附加稅)
利息(貨貸) – 20.42% (包括附加稅)
版稅費用 – 20.42% (包括附加稅)
技術服務 – 20.42% (包括附加稅)
專業服務 – 20.42% (包括附加稅)
*附加稅(特別重建所得稅)為 2.1%。
* DTA 的稅率和規則因國家/地區而異,具體取決於雙方居住國之間的特別簽署。
DTA-Q-90:
如果 DTA 税率高于日本税率,适用哪个税率?
DTA-A-90
至于征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日本税率 > DTA 税率,则采用 DTA 税率;如果日本税率 < DTA 税率,则采用日本税率。
DTA-Q-A0:
當非日本稅務居民有日本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A0:
預扣稅減免申請程序請參考以下網站:https://www.nta.go.jp/taxes/tetsuzuki/shinsei/annai/joyaku/mokuji2.htm
一般來說,程序如下:
為下列文件,在首次收到收入之日的前一天向國稅廳提交相關資料:
*免稅/減稅資格通知書(表格1-10)。
*關於福利條款的表格 17 附錄,附上稅收協定通知。
*委託書(如果通知是由稅務管理員以外的代理人提交的)。
C 部分:
DTA-Q-B0:
作为投资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与日本签订DTA,那么当您有日本相关收入时,您的税率是多少?
DTA-A-B0:
如果您不是日本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日本没有 DTA,
无论您有PE或没有PE,各种收入将根据日本国内来源的收入征收。
此外,它将按日本税率征收。
這些是一般稅率,適用於與日本沒有雙重徵稅協定 (DTA) 的國家。
營業利潤– 20%
股息 – 20.42% (包括附加稅)
利息(貨貸) – 20.42% (包括附加稅)
版稅費用 – 20.42% (包括附加稅)
技術服務 – 20.42% (包括附加稅)
專業服務 – 20.42% (包括附加稅)
*附加稅(特別重建所得稅)為 2.1%。
* DTA 的稅率和規則因國家/地區而異,具體取決於雙方居住國之間的特別簽署。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推移,法規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
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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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發現上述網頁內容,需要增添,更正或修改,請通知我們,如經採用將奉上薄酬USD50表達感謝。
而且您將在永輝RD 人才庫列名,有機會成為RD兼職及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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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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