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匯回台灣DTA零扣繳稅率申請服務
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服務,日本公司支付費用給台灣母公司的零扣繳稅率申請。當日本公司(作爲付款人)向台灣母公司(收款 人)支付服務費時,由於日本與臺灣簽訂了 DTA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而且在台灣母公司在日本沒有常設機構(non-PE) ,我們將根據 DTA 提供零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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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與台灣的稅收協定
JP-Q-10:
台灣母公司在日本是否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JP-A-10:
是的。
台湾与日本有DTA,如果台湾法律居民公司没有PE(常设机构),将被兑换为“非日本國内来源收入”。
这意味着日本将征收零税。
但是,台湾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日本税务局提交零税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JP-Q-20:
台灣母公司在日本設立了日本子公司, 台灣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務收入能否申請零稅率?
JP-A-2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7 项,日本子公司不会被视为台湾母公司的 PE 作为投资者,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如果日本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台湾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向台湾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台湾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日本税务局的TP(转让定价)判断。
JP-Q-30
日本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JP-A-30
預扣稅減免申請程序請參考以下網站:https://www.nta.go.jp/taxes/tetsuzuki/shinsei/annai/joyaku/mokuji2.htm
一般來說,程序如下:
為下列文件,在首次收到收入之日的前一天向國稅廳提交相關資料:
*免稅/減稅資格通知書(表格1-10)。
*關於福利條款的表格 17 附錄,附上稅收協定通知。
*委託書(如果通知是由稅務管理員以外的代理人提交的。
*A 無 PE 聲明信
JP-Q-40
台灣母公司有日本來源所得的各項所得扣繳稅率為何?
JP-A-40:
台湾与日本有DTA,如果您在日本拥有PE(常设机构),您的收入将被视为日本国内来源的收入。
至于征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日本税率 > DTA 税率,则采用 DTA 税率;如果日本税率 < DTA 税率,则采用日本税率。
如果适用 DTA,台湾和日本之间的 DTA 税率如下:
No. | 付款類型 | DTA 稅率 | 日本稅率 | 適用稅率 |
1 | 營業利潤(有PE) | 20% | 20% | 20% |
2 | 股息 | 10% | 20.42% | 10% |
3 | 利息(一般) | 10% | 20.42% | 10% |
4 | 版稅費用 | 10% | 20.42% | 10% |
5 | 技術服務 | 0% | 20.42% | 0% |
6 | 專業服務 (個人) | 0% | 20.42% | 0% |
*如果国内法税率低于协定税率,则可能适用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而不适用协定税率。
JP-Q-50
當台灣稅務居民有日本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JP-A-50:
預扣稅減免申請程序請參考以下網站:https://www.nta.go.jp/taxes/tetsuzuki/shinsei/annai/joyaku/mokuji2.htm
一般來說,程序如下:
為下列文件,在首次收到收入之日的前一天向國稅廳提交相關資料:
*免稅/減稅資格通知書(表格1-10)。
*關於福利條款的表格 17 附錄,附上稅收協定通知。
*委託書(如果通知是由稅務管理員以外的代理人提交的)。
日本与台湾税收协定概要
日本交流協會與台灣東亞關係協會於 2015 年 11 月 26 日締結並簽署了《關於所得稅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逃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DTA),並採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常设机构
第五条 常设机构(PE)是指固定的营业场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场所
*分店
*办公室
*工厂
*工作坊
*通過員工或其他人員提供的服務,包括諮詢服務,累計超過 183 天
預扣稅
No. | 付款類型 | DTA 稅率 | DTA 文章 | 日本稅率 | 適用稅率 |
1 | 營業利潤(無PE) | 0% | Article 7 | 0% | 0% |
2 | 營業利潤(有PE) | 20% | Article 7 | 20% | 20% |
3 | 股息 | 10% | Article 10 | 20.42% | 10% |
4 | 利息(一般) | 10% | Article 11 | 20.42% | 10% |
5 | 版稅費用 | 10% | Article 12 | 20.42% | 10% |
6 | 技術服務 | 0% | Article 7 | 20.42% | 0% |
7 | 專業服務(個人) | 0% | Article 14 | 20.42% | 0% |
**日本與台灣之間的DTA第7條解釋說,企業除非歸屬於位於相關領土的常設機構,否則不應就營業利潤徵稅。
*第十條日本居民企業向台灣居民企業支付的股息(反之亦然),所徵收的稅款不得超過股息總額的10%。.
*第 11 條規定,當利息(不包括政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為非居民時,應在其產生的領土內按不超過總利息的 10% 的稅率徵稅。
*第十二條 解釋版税费用,是指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使用、使用權、著作權、工業、商業、科學經驗信息的支付。技術服務的付款按 10% 徵稅。
*提供的技術服務包含在商業利潤文章中。技術服務的付款稅率為 0%。以獨立身份提供的技術服務應包含在第 14 條(見專業服務)中。
*第十四條解釋了具有獨立性質的個人提供的專業服務或其他活動。台灣居民提供專業服務的日本不得納稅,除非台灣居民在日本有固定住所或逗留183天或以上(和反之亦然)。獨立的職業包括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和會計師。
消除双重征税
DTA 第 22 条规定,通过允许向本国居民领土提供税收抵免,应消除双重征税。应从该居民在首先提及的领土上征收的税款中抵免。但是,抵免金额不得超过首述领土内的税收金额。
信息交流
第 25 条规定,领土主管当局应交换与本协定规定有关的此类信息。
海外匯回台灣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推移,法規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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